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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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8 (2016-04-27)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本案因污染行為已經消滅,故不另訂改善期限。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7-030065 事由:所辦理「瑞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44戶住宅.集合住宅.停車空間.機電空間新建工程」,屬空氣污染防制法所稱一級營建工程,經查上述工程於105年4月27日開工,並於107年1月1日竣工(本縣環境保護局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結算日為107年2月1日),惟未依規定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