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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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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6 (2023-06-0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 文號:40-112-120028 事由:現場業者僅使用三用電表測試第14項FIXED CAPACITORS(固定電容器)充放電量,測試結果為1.3伏特,正常數值:450伏特、第15項Ni-MH ACCUMULATORS(鎳氫蓄電池)測試結果為蓄電量:0.148伏特,正常值:300至400伏特,已經不具效用或效用不明、第16項LIGHT HIDCONTROLLER 12V(12V光控制單元模組)、第19項DIODESV(二極管),部分外觀有破損及拆解情形,已經減失原效用,故該批貨物判定屬廢電容器(E-0207)、廢電子零組件、下腳品及不良品(E-0217)、廢廢光電零組件、下腳品及不良品(E-0218)等混合五金廢料,非屬本署公告「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之事業廢棄物範疇,貴公司未取得主管機關之許可文件而輸入該批貨物,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24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