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企業統一編號: 80424206
企業名稱: 雅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工廠基礎資料

裁罰紀錄

雅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3-08-01
(2022-08-20)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49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9月0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2-080001
事由:本局以110年11月22日高市環局空字第11040725900號函暨所附高市環局空處第20-110-110017號裁處書就貴公司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處貴公司新臺幣10萬元罰鍰並限於111年1月28日前改善完成。另貴公司提送缺失改善計畫申請延長改善期限,經本局111年3月16日高市環局空字第11132554500號函及111年5月6日高市環局空字第11133486400號函,分別同意展延改善期限至111年5月31日及111年8月20日,惟貴公司遲至111年12月21日以雅各字第1111221001號函(本局收文日期為111年12月26日)提送改善完成證明文件已逾改善期限(111年8月20日),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1條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
限2023-09-0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349,000
尚未繳款
2023-03-17
(2022-08-20)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4月1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2-030017
事由:本局以110年11月22日高市環局空字第11040725900號函暨所附高市環局空處第20-110-110017號裁處書就貴公司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處貴公司新臺幣10萬元罰鍰並限於111年1月28日前改善完成。另貴公司提送缺失改善計畫申請延長改善期限,經本局111年3月16日高市環局空字第11132554500號函及111年5月6日高市環局空字第11133486400號函,分別同意展延改善期限至111年5月31日及111年8月20日,惟貴公司遲至111年12月21日以雅各字第1111221001號函(本局收文日期為111年12月26日)提送改善完成證明文件已逾改善期限(111年8月20日),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1條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
限2023-04-18前改善
不須改善
350,000
不須繳納
2021-11-22
(2021-09-28)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12月2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0-110017
事由:本局稽查人員於110年9月28日至貴公司進行許可查核作業,發現貴公司電子用黏性精密材料製造程序(M01)連續吸脫附接續冷凝設施(A101),應2-3年每槽需更換15噸活性碳,共三槽總計45噸,貴公司人員表示僅以添加損失之活性碳,無法提供活性碳更換紀錄及足量之購買證明,未依許可證內容操作,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限2022-12-2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7-06
(2017-03-27)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命貴公司新設置之膠帶製造設備及鍋爐製程自文到日起停工,並限於文到翌日起90日內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屆期未完成改善,又未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2條第2項規定申請延長改善期限,將依法按日連續處罰。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
文號:20-106-070005
事由:貴公司位於本市路竹區路科一路10號,本局派員於106年3月27日至貴公司執行許可符合度查核,經現場發現貴公司新設置一套膠帶製造設備及一台鍋爐(每小時蒸發量達4.200噸),其規模及操作條件已達環保署公告第五批第二類及第六批第二類應申請設置及操作之固定污染源,惟該製程未領有設置或操作許可證,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未取得設置許可證即逕行設置。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3-28
(2017-01-1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2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文號:20-106-030023
事由:貴公司於本市路竹區路科一路10號,領有固定污染源電子用黏性精密材料製造程序(M01)之操作許可證(南科空操證字第E0018-01號),依許可證內容規定,排放管道P101 NMHC需半年檢測乙次,查該公司105年上半年檢測日期為105年6月21日,依規定下半年檢測須於105年12月20日前完成,該公司於105月12月7日函文本局辦理檢測展延,本局於105年12月16日高市環局空字第10543071100號函同意展延至106年1月5日,惟貴公司未於期限內完成檢測,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規定。
限2017-02-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2-15
(2016-10-20)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命貴公司於106年4月29日前改善完成,屆期未完成改善,又未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2條第2項規定申請延長改善期限,將依法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06年04月2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6-020023
限2017-04-2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6-09-19
(2016-07-14)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期改善:105年10月30日限改日期:105年10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5-090021
限2016-10-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5-01-15
(2014-08-04)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4-010006
不須改善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0-06-01
(2010-05-04)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2項
文號:20-099-060003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0-06-01
(2010-05-04)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1條第1項
文號:20-099-060004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9-08-26
(2009-07-17)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098-080018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