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
2024-07-22 (2024-05-2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文號:41-113-070944 事由:隨地拋棄煙蒂。隨地拋棄煙蒂。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08-23 (2023-04-20) |
新竹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文號:21-112-080041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訴願提出有使用人 事由: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RDG-3533)於112年4月20日16時13分,行經本市公告之虎林國民中學、國民小學空氣品質維護區(違反地點:延平路2段與牛埔北路),惟未於稽查日前1年內經任一縣市環保局排煙檢測合格。 |
否 | 不須改善 |
500 不須繳納 |
2023-06-14 (2023-01-24)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文號:41-112-060515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撤銷(實際行為人為陳建志) 事由:隨地拋棄煙蒂。隨地拋棄煙蒂。 |
是 訴願不受理 |
不須改善 |
2,400 不須繳納 |
2022-05-12 (2022-02-2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文號:41-111-050337 事由:駕駛車輛隨地拋棄煙蒂。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03-02 (2022-01-04)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文號:41-111-030082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當事人提出新事證/補強證據,改處實際行為人 事由:駕駛車輛隨地拋棄煙蒂。 |
是 訴願不受理 |
不須改善 |
1,200 不須繳納 |
2021-08-17 (2021-06-0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6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 文號:41-110-080564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本案違規之車輛確為大雋實業有限公司所承租,違規當時係由該公司負責人鄭信忠君所駕駛,本案擬改以鄭信忠君為舉發對象。 事由:駕駛車輛亂倒一般廢棄物。 |
否 | 不須改善 |
3,600 不須繳納 |
2016-10-13 (2016-08-1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文號:41-105-100960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當事人提出新事證/補強證據,提供實際行為人:王冠能。 |
是 訴願不受理 |
不須改善 |
2,200 不須繳納 |
2016-10-12 (2016-07-07)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文號:41-105-100851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當事人提出新事證/補強證據,改處行為人高漢霖 |
是 訴願不受理 |
不須改善 |
1,500 不須繳納 |
2016-10-12 (2016-07-2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01款 文號:41-105-100915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當事人提出新事證/補強證據,改處行為人:上景科技(許閔棋)。 |
是 訴願不受理 |
不須改善 |
2,200 不須繳納 |
2015-06-08 (2015-03-24)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文號:41-104-060918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處分對象有誤,另為適法之舉發以(潘榮貴君)為舉發對象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 不須繳納 |
2015-05-28 (2015-03-2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文號:41-104-053127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當事人提出新事證/補強證據,訴願人提出車輛為租賃車,並於104年6月12日與恆又昇企業有限公司(07-8124728)確認,RAG-5806為該公司承租,同意以該公司為舉發對象。 |
是 訴願不受理 |
不須改善 |
3,000 不須繳納 |
2015-05-11 (2015-03-0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文號:41-104-051104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處分對象有誤,為租賃車,承租人為興濱企業行,並為改開對象 |
是 訴願不受理 |
不須改善 |
2,200 不須繳納 |
2015-05-07 (2015-02-13)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文號:41-104-050580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當事人提出新事證/補強證據,略以:「車號:RAP-7536由本公司...出租予昇昱模具有限公司...租期如附件合約影本,有關2/13/2015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因尚在合約有效期間內,請逕通知承租人...」等云云。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 不須繳納 |
2015-03-26 (2015-01-07)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文號:41-104-033326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4-03-11 (2013-12-0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4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文號:41-103-030773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當事人提出新事證/補強證據,改開實際行為人 |
否 | 不須改善 |
4,500 不須繳納 |
2013-12-25 (2013-09-2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7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文號:41-102-121664 |
否 | 不須改善 |
3,7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3-12-03 (2013-09-13)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7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文號:41-102-120185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當事人提出新事證/補強證據,改開甜田國際有限公司 |
是 | 不須改善 |
3,700 不須繳納 |
2013-10-15 (2013-09-02)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7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文號:41-102-100440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當事人提出新事證/補強證據,舉發對象有誤,請原告發單位詳加查證,另為適法之舉發(以新生大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為舉發對象 |
否 | 不須改善 |
3,700 不須繳納 |
2013-09-13 (2013-07-1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文號:41-102-090828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3-07-26 (2013-03-2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文號:41-102-074373 |
否 | 不須改善 |
2,2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3-06-10 (2012-12-1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6款 文號:41-102-061542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3-05-16 (2012-07-1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文號:41-102-053886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3-05-15 (2012-10-22)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文號:41-102-053872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3-04-17 (2012-08-1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文號:41-102-044536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3-04-09 (2011-12-1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文號:41-102-041776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案經審視卷附檢舉佐證光碟及附卷,確有隨地?棄菸蒂之違規情事,遂於102年6月27日10:09撥打所留電話(7210996),與施小姐確認,並其同意以該公司為舉發對象(本案違規行為人為泰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是 訴願不受理 |
不須改善 |
1,500 不須繳納 |
2013-03-11 (2011-10-1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文號:41-102-032263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確有隨地?棄菸蒂之違規情事,並於102年6月3日14:27撥打7256381,確認「奇芳服飾行」為3369-VV車輛使用者,其同意以該行號為舉發對象(本案違規行為人為奇芳服飾行) |
是 訴願不受理 |
不須改善 |
1,500 不須繳納 |
2013-03-11 (2012-01-22)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文號:41-102-032267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確有隨地?棄菸蒂之違規情事,並查證違規日期101年1月22日,確在林 君租賃期間(自100年11月25日至103年11月24日止);另於102年6月3日撥打電話(7969191),數次撥打皆有接通(話筒內有人交談之聲音),惟無人應答,爰依檢附之罰單移轉同意書及車輛租賃契約辦理。 |
是 訴願不受理 |
不須改善 |
1,500 不須繳納 |
2013-03-11 (2012-02-14)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文號:41-102-032266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3-03-11 (2012-06-0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01款 文號:41-102-032262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3-03-11 (2012-06-2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文號:41-102-032269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3-03-08 (2012-06-1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文號:41-102-031890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2-11-29 (2011-12-3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文號:41-101-115116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2-11-14 (2011-05-12)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文號:41-101-112236 |
否 | 不須改善 |
2,2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2-11-14 (2011-08-2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文號:41-101-112238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有疏失_處分對象有誤,確認本案車號1292-VV與璟鐵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有租賃合約存在,建請撤銷並改處璟鐵鋼鐵為宜 |
是 訴願不受理 |
不須改善 |
2,200 不須繳納 |
2012-10-23 (2012-07-27) |
新竹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1-101-100232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2-05-21 (2012-03-06) |
苗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文號:41-101-050501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2-03-01 (2011-06-0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文號:41-101-030012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處分對象有誤,改開行為人大寶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 不須繳納 |
2011-11-01 (2011-03-1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文號:41-100-110088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處分書記載錯誤,和運租車負責人:許石定另舉行為人許國泰 |
否 | 不須改善 |
2,200 不須繳納 |
2011-05-12 (2010-10-2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文號:41-100-050848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處分對象有誤,車主非實際行為人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 不須繳納 |
2010-08-04 (2010-07-07) |
苗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並限於99年8月27日前完成複驗,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 文號:21-099-070142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09-05-07 (2008-12-1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4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文號:41-098-050335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舉發對象錯誤 |
否 訴願不受理 |
不須改善 |
4,5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