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27 (2023-06-14) |
桃園市政府環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7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45-112-070004 事由:現場量測包裝體積比值(PVR)為3.84,其計算方式:[包裝體積(PV):2,743,902 mm/額定包裝體積(APV):715,294 mm],超出「限制性產品過度包裝公告」事項7:包裝體積比值≦1之規定 |
否 |
限2023-07-31前改善 待改善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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