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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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7 (2019-05-27)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4款 文號:20-108-060033 陳情或撤銷結果:案件廢止,綜上,該公司氨氣外洩超過排放標準,已涉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4款及刑法第190條之1公共危險罪(排放毒物罪),擬依行政罰法第26條刑事優先規定,逕送高雄地方檢察署依法辦理,行政罰鍰及指派接受環境講習之人員部分俟刑事訴追結果續為辦理。 事由:案經本局派員於108年05月27日20時49分前往前鎮區漁港南三路21號查察,發現貴公司所管理2號冷凍機防震軟管破損造成氨氣外洩污染空氣,人員於周界外下風處(前鎮區漁港南三路與興漁四路交叉口)明顯可聞氨氣惡臭異味,並以檢知管量測氨氮濃度為50ppm,五用氣體偵測器量測氨氮濃度為19ppm,FID(火焰游離偵測器)量測濃度為6.6ppm,上開行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4款:「使用、輸送或貯放有機溶劑或其他揮發性物質,致產生異味污染物或有毒氣體。」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00 不須繳納 |
2017-04-07 (2017-02-2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4款 文號:20-106-040009 事由:本局派員於106年2月20日20時35分前往本市前鎮區漁港南三路21號地點會同消防局人員稽查時,發現貴公司冷凍機之高壓管線壓力過大,因未有適當防制收集設備致氨氣逸散,空氣中有明確氨氣氣味,本局人員於前鎮區漁港南三路21號周界外之檢測點,以氨氣檢測管檢測已逾最大可測濃度3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3-01-08 (2012-12-12)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2年02月0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4款,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第4款 文號:20-102-010014 |
否 |
限2013-02-0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2-02-05 (2011-12-2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日期:101年03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文號:20-101-020011 |
否 |
限2012-03-0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1-10-07 (2011-08-2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8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0-100007 |
否 | 不須改善 |
8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