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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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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1 (2021-01-0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60000元整,限期於文到翌日起90日內完成改善,逾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條第3項 文號:20-114-090001 事由:查貴公司領有本局105年6月7日高市環局空字第10534591000號函核發之既存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文件(申請編號:E5600261-01),其空氣污染物揮發性有機物目標年排放量為5,591公斤/年,惟查貴公司110年至112年空氣污染物實際排放量已超出目標年排放量,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條第3項規定: 110年揮發性有機物實際排放量為7,084公斤/年,超出目標年排放量1,493公斤/年。 111年揮發性有機物實際排放量為6,011公斤/年,超出目標年排放量420公斤/年。 112年揮發性有機物實際排放量為6,047公斤/年,超出目標年排放量456公斤/年。 |
否 | 不須改善 |
360,000 分期繳款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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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01 (2008-04-0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 文號:20-097-070002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