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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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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5 (2020-11-24)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於110年3月8日前就上開缺失完成改善,逾期未完成改善者,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0年03月08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0-010018 事由:本局於109年11月24日11時45分派員前往臺中市霧峰區光明路107號旁稽查,貴商行從事資源回收業,收受事業產出之廢五金、廢塑膠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惟貴商行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本局審查核准逕自營運。 |
否 |
限2021-03-0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