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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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1 (2023-08-2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25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3月2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 文號:20-113-020001 事由:案係本局接獲民眾陳情,於112年8月26日22時49分派員至本市大樹區OO段OOO、OOO地號(污染地點)稽查時,現場於上址周界外下風處(即炭行出入口前OO路旁)發現明顯明顯木材加熱味(木炭味)及排放白煙水氣,進場查察時無人在場,場內確有一座木炭窯操作中,煙囪排放白色水氣且炭窯周邊亦有明顯相同木碳味。現場設有收集及處理設備,但收集及處理設備未開啟,上開加熱、烘烤致產生明顯異味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本局現場拍照錄影存證,上開行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在各級防制區或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三、置放、混合、攪拌、加熱、烘烤物質、管理不當產生自燃或從事其他操作,致產生異味污染物或有毒氣體。」之規定。 |
否 |
限2024-03-2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25,000 分期繳款中 |
2022-08-15 (2022-05-1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11-080026 事由:現場發現仍有使用碳窯燃燒木材致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非水蒸氣)散布於空氣中,未裝置污染收集及處理設備,造成產生上述粒狀污染物污染空氣 |
否 | 不須改善 |
240,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22-02-08 (2021-12-1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11-020005 事由:使用碳窯燃燒木材致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300,000 已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