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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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8 (2020-09-0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第20條第1項 文號:45-110-050004 事由:台端(即金山資源回收場)位於本市鼓山區內惟段一小段1431地號土地(部分使用),屬於都市計畫住宅區,使用面積為145.45平方公尺,從事回收廢鐵容器、廢鋁容器、廢紙容器、廢塑膠容器及廢鉛蓄電池等公告應回收廢棄物,核屬「高雄市未達一定規模應回收廢棄物回收站管理辦法」之適用對象,本局業於109年5月29日高市環局衛字第10937076700號函請應於109年8月31日前檢具相關文件向本局辦理登記,惟台端未於指定期限內向本局申請登記,已違反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5,0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