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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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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1 (2024-12-03) |
屏東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2月1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3-114-010003 事由:貴公司於本縣東港鎮建安段641、641-1、641-3~641-16等16筆地號土地辦理「集合住宅新建工程(14戶)」,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12月3日前往旨揭工地現場稽查,該工程未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進行施作,包括營建工地至主要道路鋪設粗級配或粒料厚度不足,致影響防制效果、於工地出入口施工車輛於離開工區時,未進行輪胎清洗,導致泥沙外帶,造成道路路面色差情形,累計缺失記點合計18點,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茲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及第85條規定裁處如主旨。 |
否 |
限2025-02-1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