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05 (2024-01-30) |
新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文號:44-113-090006 事由:貴公司為核可之丙級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證字號:111新北市廢丙清字第0172號),許可文件內容未包含廢棄物貯存場或轉運站之設置,惟查逕行貯存廢棄物(土木或建築廢棄物混合物(廢棄物代碼:D-0599)、廢木材混合物(廢棄物代碼:D-0799)),未依審查通過之文件內容辦理。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