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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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8 (2023-06-13)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限貴廠於113年8月28日前完成改善並提送相關證明文件至本局。 限改日期:113年09月1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3-050043 事由:本局於112年6月13日至貴公司執行管道異味稽查檢測造粒機排放口之排放管道異味污染物,管道高度21公尺,檢測結果為3090,超出「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所定之標準值2000,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4-09-1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20,000 分期繳款中 |
2020-12-11 (2020-10-07)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9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3月1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 文號:20-109-120005 事由:本局人員於岡山區河華橋、壽豐橋及前洲橋等路段均聞有塑膠異味,隨後於109年10月7日22時7分前往貴公司稽查,貴公司從事塑料押出作業(回收廢塑膠當原料),貴公司有二條生產線,以集氣罩收集廢氣及異味,再經靜電及水洗設施處理後經由管道排放,惟處理效果及收集效果不佳,導致異味逸散於貴公司周界外,排除其他污染干擾,確認違規事實明確,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規定。 |
否 |
限2021-03-1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90,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20-05-28 (2020-03-3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8月2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 文號:20-109-050020 事由:本局派員於109年3月31日9時50分前往上述地點稽查時,當時貴公司三條塑膠加熱熔融產線運作中,雖設有靜電及水洗設備,貴公司表示靜電設備當時正在保養中未開啟。本局人員於周界巡查,仍聞有一陣陣塑膠異味,與廠內塑膠異味相符,查周界確認無類似工廠,排除其他污染干擾,故確認違規事實明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規定。 |
是 訴願駁回 |
限2020-08-2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已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