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10 (2022-02-07)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違規部分限期於111年6月30日前完成改善(改善內容為將暫置剩餘土石方清除完畢),並檢具改善完成照片報請本局查驗,倘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文號:41-111-060068 事由:貴公司從事住宅新建工程將剩餘土石方暫置於本縣伸港鄉伸股段315地號,經查未取得地主同意致污染他人土地,本局於111年2月7日派員現場查證屬實。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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