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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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1 (2022-05-22)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 法規: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3款 文號:22-111-060019 事由: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0年3月3日晚上11時08分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於該址設置之冷卻水塔運轉中,並至周界量測均能音量為68.9分貝,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第5條第1項營業場所第三類夜間噪音管制標準(均能音量:52分貝)之規定,依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告發,爰依同法第24條第2項第2款規定限期於110年3月26日17時前完成改善(限期改善通知書編號:002246);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1年5月22日再次派員前往複查,仍有貴公司設置之冷卻水塔運轉音量,並於上午3時25分至周界相同地點量測均能音量為54.6分貝,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均能音量:52分貝),均能音量超出管制標準2.6分貝。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06-16 (2021-03-29)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 法規: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3款 文號:22-110-060158 事由: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0年3月3日派員至本市中壢區中豐路36號稽查,現場貴公司設置之冷卻水塔作業中,於陳情地點量測均能音量為68.9分貝,背景音量為45.0分貝,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第5條規定之夜間營業場所第三類噪音管制標準(52分貝)規定,限期於110年3月26日17時前完成改善;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0年3月29日派員前往複查,現場該冷卻水塔作業中,至相同地點量測均能音量為54.8分貝,背景音量為45.5分貝,修正後均能音量為54.3分貝,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52分貝),超出管制標準2.3分貝。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