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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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1 (2021-03-31)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條件:清理廢機動車輛。限改日期:110年06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5條,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4項 文號:41-110-050268 事由:本局110年3月31日執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交辦案件,派員至七股區台江大道與青砂街1段兩旁路口稽查,發現貴行於場地內從事廢機動車輛回收貯存,屬一定規模以上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貴行領有核發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登記證,惟查該址非核准登記範圍,屬於新設場址,貴行未完成登記即逕行從事應回收廢棄物(廢機動車輛)回收業務。 |
否 |
限2021-06-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