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0-16 (2017-09-1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6-100005 事由:本局派員於106年9月15日至貴公司第一廠查核,發現106年5月至9月貯留設施出流水端之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每日紀錄有數日水量超過許可核准量,未依核准文件登載事項運作;前述行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訂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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