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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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8 (2020-10-19)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8條第2款 文號:30-110-010013 事由:1.貴公司於本市東區旱溪東路一段456號從事餐飲業、觀光旅館(飯店),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簡易排放許可文件(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2319-00號),經本局於109年10月19日派員前往稽查結果,發現以下違規情事:該公司廢水處理專責人員因故未能常駐在場,且無法提供請假紀錄簿(單),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8條第2款規定。 2.違規限期改善部分:現場無法提供專責人員請假紀錄簿(單)部分,貴公司已於110年1月13日來文檢附相關改善完成出勤表報請查驗,予以認定改善完成。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10-23 (2016-11-19)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 文號:30-108-100105 事由:1.貴公司於本市東區旱溪東路456號從事餐飲、觀光旅館(飯店)業,領有本局核發之簡易排放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2319-00號),經查已符合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之事業,惟貴公司未於105年11月19日前依規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代理人,已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2.查貴公司已於106年10月24日提送申請資料並經本局核備在案,故無再限期辦理改善必要。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04-11 (2017-03-06)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文號:41-106-040052 事由:洗滌作業產生之污水未妥善處理,溢流於周界外致污染地面,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4-10-07 (2014-09-10)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8條 文號:40-103-100005 |
否 |
限2014-11-07前改善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0-10-22 (2010-04-16)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1-099-100658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