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
2021-11-18 (2021-11-17)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12月17日。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1項,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3條第1款第2目,之 文號:21-110-110287 事由:110年11月2日於本市南區新平路6-2號前目視判煙稽查,認定貴公司所有90年12月出廠(第3期車)的3M-8*20號自用小貨車有污染空氣之虞,本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1項規定通知110年12月7日前到檢,該車輛於110年11月17日至本局柴油車排煙檢測站喜樹站完成檢驗,檢測結果黑煙達1.8m-1,超過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之限值-出廠於88年7月1日至95年9月30日之間排放標準為1.2m-1。 |
否 |
限2021-12-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