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
2021-03-17 (2021-02-17)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4款 文號:20-110-030012 事由:案經本局派員於110年2月17日17時17分前往前鎮區漁港南三路32號稽查,於廠區周界外(判定位置:貴公司側門口旁(漁港北二路口);風向:東北風),於貴公司外側排水溝以檢知管測得氨氣濃度為4ppm,並以pH試紙檢測排水溝內水質酸鹼度為pH10,嗣進入廠內查察,發現係為貴公司頂樓液氨冷凝器安全閥因定期檢修,將殘餘氨氣收集導入1公噸裝水槽中,清水持續灌注該水槽稀釋濃度,造成溢流至頂樓地面經雨水排放管路流入水溝,產生氨氣逸散於空氣中,造成污染,上開行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24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