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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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7 (2019-02-11)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與廢棄物受託清除者簽訂之書面契約予本局備查。限改日期:108年06月04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 文號:40-108-050001 事由:本局於108年2月11日派員至貴公司二廠稽查,於貴公司二廠內見有加工後布料下腳料之事業廢棄物,現場貴公司二廠僅提供與光立環保有限公司簽訂之生活垃圾清運合約書,未簽訂事業廢棄物委託清除書面契約。 |
否 |
限2019-06-0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4-01-08 (2013-11-25)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令貴公司於收到裁處書30日內完成改善,屆期不改善者,依同法第35條第1款規定,命貴公司停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8條第2項,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第5條 文號:34-103-010002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