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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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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0 (2018-10-18)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37條第1項 文號:40-108-110047 事由:貴公司於107年10月16日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以下簡稱臺北關)報運由越南進口PLASTIC SCRAP(HDPE)淨重計300公斤一批。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7年10月18日會同臺北關及貴公司委任之報關公司人員於櫃場會勘,尚可認屬熱塑型廢塑膠。據貴公司所述,此批輸入廢塑膠其用途為測試使用該公司生產之機械處理可行性,並將處理完成之塑膠粒將全數出口返運越南,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定本案樣態類從事相關研發,有輸入樣品必要之情形,依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從事學術或技術研究、研發而有輸入或輸出事業廢棄物樣品必要者,得由事業、廢棄物處理機構、設備商、學術單位或研究機構以專案方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故貴公司係未經申請許可而逕自輸入。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