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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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0 (2021-07-09)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噪音管制標準第5條,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3款 文號:22-110-080001 事由:案經本局於110年5月7日22時30分派員前往本市永康區廣興街95巷3號執行噪音陳情案件稽查,經查噪音源為新永安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冷氣機室外機運轉產生之噪音,現場量測結果未符合該區第三類管制區夜間管制標準,是本局以限期改善通知書通知其限期於110年6月5日完成改善;本局爰於110年7月9日23時00分派員至原稽查地點複查噪音源冷氣機室外機產生噪音改善情形,經現場量測均能音量為55.3分貝,背景音量為42.3分貝,因測量場所之背景音量與欲測量音源之音量相差10分貝以上,故免予修正,是本案現場量測噪音結果為55.3分貝,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第5條規定第三類噪音管制區夜間時段噪音管制標準52分貝,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3款暨噪音管制標準第5條之規定,有噪音管制稽查紀錄工作單及照片可稽。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