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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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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8 (2024-11-2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文號:22-114-030024 事由:案經本局接獲民眾陳情派員到場稽查,發現貴公司於岡山區成功段313等2筆地號營建工地正以動力機具(吊車)進行吊掛作業致妨礙民眾安寧,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1項第4款:「噪音管制區內,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暨高雄市政府112年10月23日高市府環空字第11202006200號公告之公告事項第四點(略以):「營建工程於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8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妨礙安寧之行為」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