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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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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4 (2024-11-15) |
南投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20000元整。自114年03月04日起停止作為、停止貯存、停工、停產。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4-030001 事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11月15日至貴公司稽查,發現貴公司1座運轉中鍋爐,蒸氣蒸發量將近每小時3公噸,屬環境部公告應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鍋爐蒸氣產生程序-總設計或總實際蒸氣蒸發量2公噸/小時(含)以上) ,惟貴公司未領有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即逕行設置、操作固定污染源之行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320,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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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8 (2022-04-28) |
南投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2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8月30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 文號:20-111-060005 事由:1、經會同陳○○先生勘察現場,總共有3座鍋爐於現場,第一座鍋爐蒸氣蒸發量1.5公噸/時使用低硫燃油;第2座鍋爐臥式煙管鍋爐傳熱面積61.8m2,蒸汽蒸發量估計3公噸/時;第3座鍋爐為燃材臥式煙管,蒸氣蒸發量為1.8公噸/時,已未使用。 2、第2座鍋爐蒸氣蒸發量已逾2公噸/時,屬行政院環保署公告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座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惟未申請前述許可證且現場當時仍運作中,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2項之規定,依法告發並請停止使用。未申請許可或登記文件1、經會同陳鵬元先生勘察現場,總共有3座鍋爐於現場,第一座鍋爐蒸氣蒸發量1.5公噸/時使用低硫燃油;第2座鍋爐臥式煙管鍋爐傳熱面積61.8m2,蒸汽蒸發量估計3公噸/時;第3座鍋爐為燃材臥式煙管,蒸氣蒸發量為1.8公噸/時,已未使用。 2、第2座鍋爐蒸氣蒸發量已逾2公噸/時,屬行政院環保署公告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座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惟未申請前述許可證且現場當時仍運作中,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2項之規定,依法告發並請停止使用。未申請許可或登記文件 |
否 |
限2022-08-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20,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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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1 (2022-03-31) |
南投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6月02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 文號:40-111-060002 事由:本局111年3月31日派員至陳情地點(草屯鎮南埔里富頂路一段505巷2號)稽查,稽查當時發現貴公司露天堆置大量廢木材(板)等,其貯存地點設施未保持清潔,未有防止地面水、雨水流入之設施,並有污染地面情事;另貯存地點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 |
否 |
限2022-06-0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