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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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30 (2022-11-03)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違規部分限期於112年5月15日(星期一)前改善完成,改善條件為將營建廢棄物上垃圾清除乾淨及堆置之營建廢棄物應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定予以妥善貯存,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2年07月06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12-030076 事由:貴公司於本縣員林市新員水段480-7、480-8、480-18、480-19地號(貴公司土地)堆置舊房屋拆除後之營建廢棄物,惟貴公司未設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之設備或措施,經本局111年10月4日及111年11月3日現場查證屬實。 |
否 |
限2023-07-0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