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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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1 (2023-07-01)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含改善之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與裁處書一併檢送空白改善完成報告書一份)。限改日期:112年11月0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2-090016 事由:本局112年7月1日10時00分前往貴商行,於周界空污防制設施出風口下風處(住宅區)採空氣送驗,依環境檢驗所公告異味污染物官能測定法採空氣樣品1袋,經空氣中異味污染物測定之檢測值為16(標準值10)未符合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否 |
限2023-11-0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4,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