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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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7 (2014-01-25)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 文號:30-107-090018 事由:貴公司位於本市梧棲區民生段441.442.442-1地號施作「帝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廠房.辦公室(廠房附屬空間).員工餐廰(廠房附屬空間).樓梯間.機械室新建工程」,經查該工程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一級營建工地,已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中營建工地之事業定義,貴公司未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本局核准,即先行施工並業已完工,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該工程已於104年10月19日業已竣工,故無再限期辦理改善之必要。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