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捷高分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企業統一編號: 86123874
企業名稱: 永捷高分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工廠基礎資料

裁罰紀錄

永捷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2-12-08
(2022-10-13)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45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或相關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與裁處書一併檢送空氣污染改善完成報告書一份)。限改日期:112年03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1-120015
事由:貴公司於本市安定區從事合成樹脂及塑膠製造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聚脲(PU)樹脂化學製造程序(M02)」操作許可證(南市環空操證字D0511-01號),貴本局於111年10月13日督同環保署認可之檢測公司-淇全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對該公司聚脲(PU)樹脂化學製造程序(M02)之設備元件進行洩漏檢測,其檢測結果超過排放標準的有儲槽(T-005-O01)之設備元件開口閥(含開口管線)(O)初檢測值為測值為91,487ppm(淨檢測值>10,000ppm),儲槽(T-005-O02)之之設備元件開口閥(含開口管線)(O)初檢測值為97,618ppm(淨檢測值>10,000ppm),本次共計2點次之淨檢測值超標,其排放濃度超過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條2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其設備元件之淨檢測值不得大於一萬ppm。
限2023-03-0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4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2-10-06
(2022-04-15)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38條第2項,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聯防組織設立計畫作業辦法第4條第2項,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4款
文號:34-111-100001
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於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聯防系統勾稽發現異常情事,本局於111年4月15日派員前往貴公司稽查發現,貴公司110年10月12日至12月10日運送行為(運送人為民聖交通有限公司、運送物質為二甲基甲醯胺)跨越二直轄市、縣(市)且依法應申報運送表單(運送表單號碼:21R0400138098011100661、21R0400138098011100662、21R0400138098011100710、21R0400138098011100711、21R0400138098011100712、21R0400138098011100738、21R0400138098011100774、21R0400138098011100788、21R0400138098011100789,共9筆),惟未委由已加入同一全國性聯防組織之運作人運送。
不須改善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1-09
(2016-10-18)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1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2條第3項,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第2條第3項
文號:34-106-010002
限2017-01-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4-05-22
(2014-03-26)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3年09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3項,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
文號:20-103-050012
限2014-09-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3-11-14
(2013-09-25)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79200元整,收到裁處書30日內完成改善,屆期不改善者,依同法第35條第1款規定,命貴公司停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8條第2項
文號:34-102-110001
不須改善 79,2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3-09-30
(2013-04-08)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2年10月3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2-090027
限2013-10-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3-09-30
(2013-04-08)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2年10月3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2-090028
限2013-10-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3-09-26
(2013-08-21)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2年10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0條第1項
文號:20-102-090006
限2013-10-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3-09-06
(2013-07-10)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並令貴公司於收到裁處書30日內完成改善,屆期不改善者,依同法第35條規定,命貴公司停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8條第2項,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
文號:34-102-090002
不須改善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