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鴻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企業統一編號: 86192816
企業名稱: 金鴻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工廠基礎資料

裁罰紀錄

金鴻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苑裡廠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4-05-21
(2024-02-22)
苗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75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7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3-050010
事由:排放廢水未符合放流水標準限值(不合格項目為生化需氧量濃度34.4mg/L,放流水標準限值30mg/L及化學需氧量濃度192mg/L,放流水標準限值100mg/L)。
限2024-07-0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75,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3-19
(2021-01-07)
苗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81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4月2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0-030007
事由:採取放流水水樣,經檢驗未符合放流水標準限值,不合格項目:化學需氧量為223mg/L(標準限值100mg/L)、生化需氧量為59mg/L(標準限值3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
限2021-04-2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81,000
已分期已繳清

金鴻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4-01-03
(2021-04-02)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26000元整,因污染行為已經消失,不另予限期改善。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
文號:30-113-010006
事由:未依規定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不須改善 2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4-09
(2019-02-25)
苗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92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5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8-040001
事由:貴公司所屬苑裡廠排放廢水未符合放流水標準限值(不合格項目為化學需氧量305mg/L (限值100mg/L)、生化需氧量58.6mg/L(限值:30 mg/L))。
限2019-05-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92,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18-11-12
(2018-10-05)
苗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7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30-107-110003
事由:貴公司苑裡廠107年10月5日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查獲廢水處理設施T01-01抽水站前管線脫落,造成廢水疏漏於周界水體
不須改善 70,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18-01-25
(2017-08-21)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70000元整,並於改善期限屆滿前(107年2月14日前),檢具已恢復原許可操作或提出變更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之相關證明文件,並檢具自違反日(106年8月21日)起至提送改善證明文件日止廢水處理設施之混凝槽pH值及加壓浮除槽加壓筒壓力之操作參數紀錄表,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3項
文號:30-107-010070
事由:1.廢水處理設施操作流程與許可登記不一致。 2.廢水處理設施之操作參務紀錄未依規定留存。
不須改善 7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5-12-03
(2015-10-01)
苗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4-120005
不須改善 30,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15-12-03
(2015-10-01)
苗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90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01月0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4-120006
限2016-01-0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90,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11-09-27
(2011-09-09)
嘉義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0元整。限改日期:100年10月2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
文號:21-100-090074
限2011-10-20前改善
待改善
5,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0-11-29
(2010-10-18)
苗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099年12月30日。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099-110006
限2010-12-30前改善
待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0-11-26
(2010-10-18)
苗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099年12月30日。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099-110005
陳情或撤銷結果:資料鍵入錯誤,資料鍵入錯誤
限2010-12-30前改善
不須改善
100,000
不須繳納
2009-09-13
(2009-08-13)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並限期98年12月21日前取得廢水排放許可證,於未取得廢水排放許可證前,仍不得排放廢水於地面水體。限改日期:098年12月21日。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
文號:30-098-090013
限2009-12-2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