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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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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3 (2017-05-08)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違規限期改善部分:限期於106年8月15日前改善完成並請貴公司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檢具包含符合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之證明文件向本局報請查驗,本局將派員前往複查,倘仍未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日處罰;屆期未檢具上開文件送本局查驗者,視為未完成改善,併此敘明。
限改日期:106年08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6-070001 事由:本局於106年5月8日13時45分派員前往臺中市太平區中山路二段122號稽查,於周界外採氣進行異味污染物(空氣污染物)官能測定,檢測結果未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17-08-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