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企業統一編號: 86335639
企業名稱: 振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工廠基礎資料

裁罰紀錄

振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二廠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3-07-10
(2023-05-22)
苗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5月2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12-070005
事由:貴事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2年5月17日派員查獲廢水處理設施之管線未標示其名稱與管內流體名稱及流向,依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0條規定予以限期改善,惟於同年5月22日複查結果未依限完成改善。
限2023-05-2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9-21
(2020-08-12)
苗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10月1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9-090013
陳情或撤銷結果:資料鍵入錯誤,與20-109-100012重覆開立
事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9年8月12日派員至貴廠查察,稽查時貴廠從事金屬表面塗裝作業,致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已違反空污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規定。
限2020-10-12前改善
不須改善
100,000
不須繳納
2018-07-18
(2018-03-27)
苗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7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7-070010
事由:排放廢水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不合格項目為氫離子濃度指數為9.9(標準值為6.0~9.0);懸浮固體為189 mg/L(標準值為30mg/L)。
不須改善 7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1-05-23
(2011-04-18)
苗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80000元整。限改日期:100年07月15日。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0-050006
限2011-07-15前改善
待改善
8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0-11-10
(2010-10-04)
苗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099-110002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9-09-24
(2009-09-09)
苗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098年11月30日。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098-090002
限2009-11-30前改善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振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0-10-26
(2020-08-12)
苗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35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12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9-100012
事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9年8月12日派員前往貴公司二廠執行固定污染源金屬表面塗裝程序(M01)排放管道(P103)異味污染物採樣,檢測結果為12900,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P103)排放口離地高度26.6公尺,適用排放管道高度18<h≦50公尺,標準值2000」。
限2020-12-25前改善
待改善
135,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9-29
(2020-08-25)
苗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文號:40-109-090022
事由:該公司二廠產出廢棄物廢活性碳由威翰環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再利用,惟未與威翰環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再利用契約書。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4-26
(2019-03-19)
苗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6000元整,限改期限:文到30日內,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08-040008
事由:該公司所屬二廠事業廢棄物廢液閃火點小於60℃(C-0301),未標示產生廢棄物之事業名稱、貯存日期、數量;另製程產出擦拭塗料之廢布,未登載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不須改善 6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10-26
(2017-06-12)
苗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21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1月2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6-100003
事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6月12日派員至貴公司二廠查察,並於放流口採取廢水,經檢驗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不合格項目為懸浮固體83 mg/L(標準值為30mg/L)。
限2017-11-2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1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5-09-10
(2015-06-23)
苗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4-090004
不須改善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