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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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8 (2024-03-2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5月2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13-040004 事由:本局於113年3月26日會同高雄市政府水利局至貴公司進行地下水管制區內水井查察,至廢水處理設施發現貴公司有兩條不明管線分別連接至最後沉澱池(T01-07)及放流水池(T01-08),且管線內均有殘餘水;另調整池(T01-02)、pH調節池兼快混池(T01-03)、膠凝池(T01-04)及加壓浮除池(T01-05)之設施內皆無廢水,最後沉澱池(T01-07)液面高度高於溢流堰板,控制儀表板之控制設施未開啟操作,顯示無正常操作廢水處理設施,上述情事與所領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許可字號:高市府環土排許字第00430-03號)登記事項不一致,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4-05-2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