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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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4 (2018-04-30) |
嘉義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7月1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9條第2項,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0條第3項 文號:40-107-060004 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7年4月30日派員督察時,發現貴公司違規事項如下: 一、貴公司於廠區外(東石鄉港墘段港墘小段59之1地號)設有1組水洗機設備(含粉碎機),廢塑膠原料以水洗機設備清洗粉碎後,經管線輸送至廠內塑膠碎片堆置區,其增設再利用方法、設施,未依規定辦理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二、貴公司收受廢塑膠之收受日期、種類、名稱、數量、再利用用途、事業名稱、衍生廢棄物之處置及再利用完成日期,未作成紀錄,且每月10日前未依規定申報再利用之營運紀錄,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9條第2項、第10條第3項規定。 |
否 |
限2018-07-1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