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奕企業有限公司社頭廠

企業統一編號: 86597324
企業名稱: 采奕企業有限公司社頭廠

工廠基礎資料

裁罰紀錄

采奕企業有限公司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19-07-17
(2019-04-12)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85000元整,應於108年8月30日前,檢具自108年4月13日起至提送日止專責人員出勤及請假紀錄資料及專責人員執行工作業務簽章之紀錄資料等證明文件,及改善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資料,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貴公司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8年08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文號:30-108-070014
事由:一、稽查當時製程設施作業中且廢水處理設施運作中,惟查有貴公司應設置之乙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江○○及廢(污)水處理代理人員黃銘傑、陳奎瑜皆未在現場,且未備有請假等相關資料,其無故未能常駐在場。 二、於放流口採水樣檢驗結果化學需氧量為533mg/L(放流水標準為16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2.3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限2019-08-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85,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18-12-11
(2018-08-22)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480000元整,並限期108年1月31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倘貴公司設有廢水專責人員,所送資料須經該人員確認簽名後,再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60條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8年03月2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7-120043
事由:放流口採樣送驗,檢測結果硫化物濃度8.4mg/L,超過放流水標準(1mg/L)7.4倍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稽查採樣或檢測程序有瑕疵,檢測程序有瑕疵
限2019-03-21前改善
不須改善
480,000
不須繳納
2015-12-31
(2014-10-24)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4-120076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1-05-19
(2011-03-31)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80000元整,限期於100年6月30日前改善完成。限期改善內容為改善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使排放廢水符合放流水標準,並檢具依水污染防治法第60條規定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00年06月30日。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0-050015
限2011-06-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8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1-03-17
(2011-02-21)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並限期於100年6月15日前完成改善,改善內容為依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登載內容完成該項廢棄物之清除處理,並於期限屆滿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報本局查核,屆期(100年6月15日止)仍未完成改善,依法執行按日連續處罰。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2項
文號:40-100-030014
不須改善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采奕企業有限公司社頭廠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12-12-21
(2012-10-11)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並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日連續處分執行準則」第3條規定,限於102年1月15日前,檢具101年度10月5日起至提送查驗日止之每日水錶及電表紀錄,報請本縣環境保護局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02年01月1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1-120009
限2013-01-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9-11-20
(2009-09-10)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請於98年12月28日前以網路傳輸方式將產出之事業廢棄物確實申報,屆期未申報並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098年12月28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098-110007
限2009-12-2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0
已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