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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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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7 (2024-12-01)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 法規: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文號:22-114-020312 事由:本局稽查人員於113年12月1日13時55分前往稽查,查獲貴公司於場內使用動力機具(切割機)妨礙安寧,就貴公司未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於公告限制時段內例假日(含國定假日)中午12時至下午2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施工及吊掛作業致妨礙安寧之行為致妨礙安寧,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及本局公告修正「臺中市噪音管制區內禁止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時間、地點或場所」公告事項第4項:「營建工程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7時至翌日上午8時及例假日(含國定假日)中午12時至下午2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施工及吊掛作業致妨礙安寧之行為。」之規定;違規改善情形:現場立即停止作業,爰此本局不再另予限期改善。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 無分期已繳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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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3 (2024-08-02)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48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文號:41-113-090043 事由:查獲貴公司工區施工時,未有妥善防範措施致帶出土石污染道路,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4,800 無分期已繳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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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1 (2023-11-20)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 法規: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文號:22-113-020003 事由:本局稽查人員於112年11月20日7時49分前往營建工地稽查,查獲貴公司於場內從事吊掛作業,貴公司未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於公告限制時段內晚上7時至翌日上午8時使用動力機械從事施工作業致妨礙安寧,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及本局公告修正「臺中市噪音管制區內禁止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時間、地點或場所」公告事項第4項:「營建工程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7時至翌日上午8時及例假日(含國定假日)中午12時至下午2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施工及吊掛作業致妨礙安寧之行為。」之規定;違規改善情形:現場已立即停止操作,噪音已改善,爰不另予限期改善。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 無分期已繳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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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4 (2023-04-18)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文號:30-112-070005 事由:查貴公司承攬本市沙鹿區營建工程,案經本局於112年4月18日14時20分派員會同貴公司現場負責人員,確認現場正進行地下水抽除作業,並發現沉澱池未能有效收集,導致未完全沉澱之黃色泥沙水排入周界水體(竹林北溪屬臺中港區流域水污染管制區)造成水體污染,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 違規改善部分:本局4月21日派員至上開地點複查,現場已無黃色廢水情事,本局認定改善完成。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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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5 (2022-05-04)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1-111-050491 事由:貴公司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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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8 (2020-01-08)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 法規: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文號:22-109-020021 事由:本局於109年1月8日23時35分派員前往臺中市沙鹿區O路與O路O巷稽查,查獲貴公司承造「OO建設有限公司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未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於公告限制時段內(晚上7時至翌日上午8時)使用動力機械(灌漿機)從事施工致妨礙安寧,核有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規定及本市公告修正噪音管制區內禁止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時間、地區或場所公告事項第五項:「營建工程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7時至翌日上午8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施工致妨礙安寧之行為。」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 無分期已繳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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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25 (2012-07-27)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4500元整。限改日期:101年10月18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文號:41-101-091191 |
否 |
限2012-10-1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4,500 無分期已繳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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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1 (2009-10-24)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4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文號:41-098-110225 |
否 | 不須改善 |
4,500 無分期已繳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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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15 (2008-02-29)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文號:41-097-040036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