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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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03 (2016-12-15)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命「堆置場程序」停工,且限期106年5月1日前申請取得操作許可證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6-020005 事由:該廠領有本府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瀝悄混凝土製造程序(含堆置場程序)(M01)證號」,地號申請範圍為草漯段1885-3、1884-2、1883-3號,其地號改編為610、611、612、613號,本日稽查發現地號草漯段642號,堆置瀝青刨除料,堆置長64m、寬31m、高10m,合計體積為19840m3,屬環保署公告「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第5批堆罝場,該廠於該地路未取得操作許可證而逕行操作,本案依空氣污染防制法告發處份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