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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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4 (2020-06-09)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400000元整,並限期於109年10月20日前提出操作許可證異動或變更申請,或依原許可證操作之證明文件。限改日期:109年10月20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 文號:20-109-090014 事由:本局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9年6月9日會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臺中調查站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執行聯合查核時,查獲數項違規情事如下:(一)貴公司(一廠)屋頂設有多根未登載於操作許可證之不明排放管道,經長期於廠外以紅外線氣體成像儀監看數根不明排放管道有煙流排放情形,且查貴公司(一廠)前無相關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故障報備紀錄,本日進廠前,亦巡獲貴公司(一廠)非許可證核定之不明排放管道有煙流排放之情事,進廠後遂於非許可證核定排放管道以火焰離子偵測器(FID)量測其製程廢氣揮發性有機物濃度,量測結果分別為,左6排放管道量測濃度617ppm(量測時間10:26),其對應產出廢氣之製程設備編號為乾燥機E009;右7排放管道量測濃度5,911ppm(量測時間10:43),對應產出廢氣之製程設備編號為乾燥機E007,據此,貴公司顯未依M01操作許可證核定內容,將製程產生之廢氣收集至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洗滌塔(A002、A003)處理,而係逕由操作許可證未核定排放口排放於大氣中,除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外,亦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96條第1項第6款規定所稱之情節重大。(二)另調閱貴公司(一廠)會計帳目資料,貴公司(一廠)109年1月至3月向鈺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購買PU樹脂量為64.8公噸,108年1月至12月為342.373公噸,經廠長確認皆投入製程製造使用,已遠超過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核定用量(聚胺基甲酸酯(PU)樹脂20公噸/年)10%以上,顯未依操作許可證內容操作,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 |
是 實體駁回 |
限2020-10-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4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
2020-09-14 (2020-06-09)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並限期於109年10月20日前提出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限改日期:109年10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09-090015 事由:本局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9年6月9日會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臺中調查站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至貴公司(一廠)執行聯合查核,貴公司(一廠)設有調配區(E010)、塗佈及乾燥製程(E002~E009)產出廢氣經收集後送至洗滌塔(A002、A003)處理,再經由排放管道P003排放;查核時,塗布機(E003、E005)及乾燥機(E007、E009)正常運作中,惟後端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洗滌塔A002、A003)未開啟,顯未維持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正常運作,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是 訴願駁回 |
限2020-10-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
2019-08-21 (2019-06-13)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因貴公司於108年7月24日陳述已修繕完畢,將不另予改善期限,請依許可證內容確實操作。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 文號:20-108-080025 事由:查貴公司(一廠)PU皮製造程序(M01)領有本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以下簡稱M01操作許可證),本局於108年6月13日派員至貴公司(一廠)執行稽查,查核時E002、E004、E006及E008未運作,其餘設備正常運作中,現場查核時A003洗滌塔運作中,惟洗滌塔流量計顯示為0.00(m3/hr),現場儀表顯為故障,貴公司未依M01操作許可證進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09-12 (2017-04-17)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限期於106年10月16日前提出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限改日期:106年10月1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6-090011 事由:查貴公司(一廠)領有PU皮製造程序(M01)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809-00號),經本局於106年4月17日派員至貴公司(一廠)(地址:臺中市梧棲區草湳里永興路二段336巷15號)執行稽查作業,現場製程部分運作中,於該製造程序之防制設備洗滌塔(A002)前端及排放管道(P003)進行二甲基甲醯胺稽查檢測,經檢測結果二甲基甲醯胺濃度為41ppm、去除率79.5%,不符合排放標準濃度20ppm以下或去除率90%以上,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是 訴願駁回 |
限2017-10-1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
2016-09-14 (2016-07-11)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限期於105年10月21日前完成改善,依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2項規定,請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提送改善或證明文件至本局,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05年10月2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5-090007 |
否 |
限2016-10-2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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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5 (2020-03-31)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5月1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9-050007 事由:貴公司一廠從事從事布疋樹脂塗佈作業,案經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109年3月31日前往督察結果,貴公司屬印染整理業,且登記資本額超過100萬元,有產出廢紙、非有害有機廢液或廢溶劑及廢纖維或其他棉、布等混合物事業廢棄物,屬環保署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惟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即營運,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否 |
限2020-05-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