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28 (2021-09-23)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2-110-100051 事由:案經本局派員於110年09月23日09時42分前往陳情地點複查,稽查時於原測點量測工廠整體均能音量為60.9分貝,現場量測背景音量為55.2分貝,修正完實際均能音量為59.5分貝,已逾本市第二類日間時段工廠噪音管制標準57分貝,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本局依法舉證告發。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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