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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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8 (2018-09-03)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14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7-110049 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7年9月3日來函資料所示,發現貴公司107年4月廢液pH值小(等)於2.0(代碼:C-0202)、107年4月廢液閃火點小於60℃(代碼:C-0301)及107年4月噴砂廢棄物(代碼:D-2407),漏報產出情形;另107年3月及5月廢液pH值小(等)於2.0(代碼:C-0202)、107年2月至3月廢液閃火點小於60℃(代碼:C-0301)及107年1月至3月噴砂廢棄物(代碼:D-2407),產出量扣除聯單申報量不符合貯存量,上開異常情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