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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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2 (2024-04-23)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13-060005 事由:本局前於113年3月28日14時整派員稽查,違規態樣依「營建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共計記8點,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惟稽查當次之缺失點數合計未達10點,爰依前開原則限期貴公司應於113年4月10日前完成改善;續經本局於113年4月23日10時整派員會同貴公司人員於上開地號營建工地複查,經查現場圍籬除現有圍牆外,均已涵蓋全部工地區域,惟貴公司之營建工地內裸露區域採行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仍未達百分之九十以上,認定未改善完成,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違規改善部分:本局於113年5月17日再次派員複查,現場裸露區依規定設置自動灑水設施實施面積達90%以上,認定改善完成。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