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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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1 (2022-07-2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3月0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 文號:20-112-020004 事由:貴公司位於本市前鎮區南三路5號從事液晶顯示器製造程序,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應設置甲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之公私場所,業於101年4月16日依規定設置林○○為專責人員在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11年7月6日以環署空字第1111090092號函請本局查明貴公司設置之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林○○是否有兼任職業衛生安全人員情事,本局於111年7月21日派員稽查發現林○○於擔任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期間同時兼任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高雄分處備查日期:96年4月11日至111年4月21日)之情形,不符「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所設置專責人員,...,並專職執行業務,不得兼任環保法規以外其他法規所定專責(任)人員或從事其他與污染防制(治)無關之工作。...」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規定。 |
否 |
限2023-03-0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