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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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0 (2024-10-17)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本局於113年12月10日以環水字第1130163222號函同意貴公司,限期改善展延至114年2月24日,期限內完成許可變更,至本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14年02月24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39條第2項第2款第2目 文號:30-114-010010 事由:貴公司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前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在案,限期於113年12月25日完成改善,貴公司於113年10月07日晟鎧(水)字第1130070001號函報改善完成,經本局於113年10月17日派員複查,於貴公司(T01-01)原水池經採樣檢驗結果硝酸鹽氮濃度107 mg/L,惟許可登載原廢水硝酸鹽氮濃度49.891mg/L,上述均與許可證登載內容不符,未完成改善。 |
否 |
限2025-02-2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10-28 (2024-08-21)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條件: 期限內完成許可證變更,至本局報請查驗(113年9月26日函送達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通知書編號:007590)。限改日期:114年02月2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39條第2項第2款第2目 文號:30-113-100028 事由:貴公司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本局於113年8月21日派員稽查,現場查核廢(污)水處理設備發現;1.部份WM02製程廢水未進入T01-01(抽水站),單獨拉出許可未登載之桶槽處理該股製程廢水,另發現有一許可未登載管線進入T01-02(廢水調整槽),上述水措之方法與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不同;2.另現場查核廢(污)水處理設備藥劑使用量硫酸,許可登載量為1.08~3.9公斤每公噸廢水,紀錄登載為0公斤每天(113年7月1日至113年8月21日),亞硫酸鈉許可登載量為0.11~0.51公斤每公噸廢水,紀錄登載為0公斤每天(113年7月1日至113年8月21日)上述流程及參數與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不同;3.本次於T01-01(抽水站)採取水樣一組,檢驗結果:化學需氧量10900mg/L、硝酸鹽氮831 mg/L,惟許可登載T01-01(抽水站)化學需氧量最大值1929.9 mg/L、硝酸鹽氮49.891 mg/L,上述原水範圍與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不符。 |
否 |
限2025-02-24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30-114-010010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07-06 (2017-05-03)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條件:委託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限改日期:106年08月2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6-070009 事由:貴公司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5月3日派員稽查,並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檢驗值63.2mg/L,標準值30mg/L)。 |
否 |
限2017-08-2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4-06-20 (2014-04-30)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10000元整。限改日期:103年08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3-060022 |
否 |
限2014-08-0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