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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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19 (2023-12-23)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22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13-020007 事由:貴公司於本縣福興鄉三元段1078地號場址經營汽車修配廠,查貴公司於場內地號中段廢輪胎堆放區燃燒廢棄物,造成火災事故,現場未裝置粒狀污染物收集及處理設備,致產生之粒狀污染物散佈於周界空氣中。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查...確有發生火災...原因...燃燒廢棄物...並無相關事證足以判定系爭粒狀污染物係因訴願人行為而致空污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從事燃燒」之構成要件及定義?...本件原處分既有前述違規事實未明之瑕疵,即應予撤銷 |
不須改善 |
225,000 不須繳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