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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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0 (2019-04-26) *違規情節重大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2125200元整,109年4月30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以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
109年10月31日前,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完成水量自動監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連線傳輸設施及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之設置,未依規定期限完成設置者,依法不得排放作業廢水於地面水體。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文號:30-109-030028 事由:廢水處理流向未依許可核准之流程處理,於反應槽後未經砂濾塔及放流槽,逕由反應槽後由專管連接至放流口排放,於放流口採集水樣,經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為286mg/L(放流水標準為(100mg/L,超過1.86倍)及懸浮固體為152mg/L((放流水標準為30mg/L,為放流水標準之5.07倍,超過放流水標準4.07倍),核已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廢水處理流向未依許可核准之流程處理,於反應槽後未經砂濾塔及放流槽,逕由反應槽後由專管連接至放流口排放,於放流口採集水樣,經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為286mg/L(放流水標準為(100mg/L,超過1.86倍)及懸浮固體為152mg/L((放流水標準為30mg/L,為放流水標準之5.07倍,超過放流水標準4.07倍),核已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2,125,2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17-11-01 (2017-08-29)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請依限於107年1月12日前檢具相關改善完成之證明文件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6-110004 事由:貴公司於本縣伸港鄉什股路191之31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作業,於106年8月22日晚間因廠內員工清洗設備添加過多浴廁清潔劑產生清洗廢液未妥善貯存致污染環境,案經本局於106年8月29日派員查證屬實。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03-09 (2017-01-13)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貴公司於106年5月10日前改善完成以符合法令規定,請於改善期限屆滿前,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36條規定檢具固定污染源符合排放標準之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1條第1項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同法第56條第2項規定處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06年05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6-030006 事由:貴公司於本縣伸港鄉什股村什股路191-31號號設廠,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6年1月13日派員稽查,執行貴公司金屬表面塗裝製程之排放管道異味污染物官能檢測作業,經檢測結果數值為5,500,未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規定(排放標準1,000)。 |
否 |
限2017-05-1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08-26 (2016-04-15)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應於改善期限屆滿前(105年9月25日前),檢具放流水水量計測設施之校正維護紀錄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5條 文號:30-105-080025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0-09-02 (2010-08-17)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違規部分依 貴公司99年8月25日未具文號之陳述意見號函,檢送已完成上述申報聯單清理方式錯誤說明之相關證明文件乙份,核認定完成改善,不再予限期改善。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099-090004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