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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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02 (2017-07-0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7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文號:40-106-100002 事由:案係民眾陳情本市林園區潭頭段2096、2097地號土地遭棄置廢棄物,經本局環境稽查科106年4月6日、本局廢棄物管理科106年4月14日派員稽查,發現上開土地遭棄置10餘袋太空袋,袋內盛裝廢塑膠、鋁箔等廢棄物,及一批黑色帶狀橡膠品,太空袋內之廢棄物標示有山太士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山太士公司)字樣;另本局106年4月5日派員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二大隊第二中隊、第三隊第三中隊,至本市林園區堤防潭頭段91地號土地聯合稽查,亦發現標示有山太士公司字樣之廢棄物。復經貴公司廖○○106年7月6日至局表示,目視照片部分應為貴公司105年製程產出之裁切邊料、保護膜、反射片等不良品、包裝材等廢棄物,係委託柏德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柏德公司)清除,惟貴公司未委託再利用機構亦未簽訂契約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7條第1項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