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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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9 (2021-02-01)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39條第2項第2款第2目 文號:30-110-100016 事由:貴公司從事電鍍業,領有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本局於110年2月1日派員進行廢(污)水處理設施調勻站(T01-03)原廢水採樣送驗,檢驗結果pH檢驗值2.7(許可核准4~7)與許可登載內容不符,未依排放許可證登記事項運作。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已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