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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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3 (2023-08-24)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貴公司應於文到日起立即全部停工,倘經查獲未遵行停工命令,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34條第1項規定移請司法機關偵辦,並依行政程序法第27條、第28條、第30條規定,以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停工命令。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30-113-010013 事由:貴公司於本縣和美鎮渭南路27號從事工業用馬達烤漆作業(為金屬表面處理業),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查貴公司未領有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即逕行將水簾式過濾烤漆廢水貯存於廠內塑膠桶內,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2年8月24日派員稽查屬實。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