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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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5 (2023-03-28) *違規情節重大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4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文號:30-112-060006 事由:案係民眾陳情,本局派員於112年3月28日10時15分該址稽查,稽查當時發現貴公司廠房外排水管正有廢水排放,現場採集水樣送驗;經會同貴公司人員入場察查,經查貴公司清洗廠房地面時,將廢水收集至場內儲存槽,並經由排水管排出至場外排水溝,上開水樣送驗結果(檢測報告編號:E12B1272E-A):化學需氧量640mg/L(標準限值:100mg/L)、鎳16.7mg/L(標準限值:1mg/L),造成污染影響水體品質,再查貴公司係位於高屏溪流域水污染管制區範圍內,上開行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45,000 已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