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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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5 (2021-12-17)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 文號:20-111-070007 事由:貴公司代操作之「高雄市仁武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於本市仁武區仁安二巷100號從事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M01),屬行政院環境保護公告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之公私場所,業依規定設置2名代理人在案。惟查代理人李○○業於110年12月1日離職,貴公司遲至111年3月17日始向本局重新申請核定設置,不符「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7條第4項:「..設置之代理人如有更動,應於更動日起15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重新申請核定設置。」之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有關專責單位或人員之設置條件及管理事項規定。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自無由維持,應予撤銷 |
不須改善 |
200,000 不須繳納 |